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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2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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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意见明确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
经营者承担首问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记者谭谟晓 董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1日发布的《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维权,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表示,首问制度的核心点在于,消费环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据“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意见》明确,如果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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