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4年2月25日至6月7日,被告人李某吉利用其在海口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责购进木料时过磅的职务便利,伪造过磅单,增加过磅单上木料的重量,然后与真正的过磅单相调换。经鉴定,李某吉以此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08万元。
2014年8月12日,李某吉的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海口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吉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货款共计2.08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经综合考虑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