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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7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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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函》

  李瑛:

  2014年8月29日你与公司股东陈志云、陈志才签订《儋州静宇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股东陈志云、陈志才转让给你股权(转让价格)人民币450万元,2014年4月12日你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转为股权转让款),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170万元,股权变更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250万元。2014年12月10日前陈志云、陈志才已完成公司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陈志云、陈志才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20万元,现催告你于2015年4月16日前付清上述股权转让款,否则,陈志云、陈志才单方与你解除合同,陈志云、陈志才所收定金不退还,你还支付陈志云、陈志才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联系电话:13807555894陈志云)。特此函告

  催告人:儋州静宇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陈志云、陈志才

  201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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