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应福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应福名下位于海口市海机场路裕兴大厦7-3号房(证号为:HK001670;建筑面积111.52平方米)。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