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文明,人人有责。时下游客不文明的现象相对严重,一些人还将不文明行为带到国外,不但让自己形象受损,也让国家声誉蒙羞。国家旅游局发布两项旅游业行业标准,对于规范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赋予了导游不文明举报权,有助于让其作用得到更大的发挥。
前不久,国家旅游局依法制订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意味着旅游行业的“黑名单”制度得到正式实施。然而不文明行为如何收集,如何上报,谁来收集和谁来上报,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很显然,在众多的责任主体之中,导游与旅行社的作用显然无法替代。因为他们与游客的联系最为紧密,处在基层一线也掌握最真实的情况,让其有权举报对拓宽信息来源,才能让旅游“黑名单”的功能落到实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举报权的利用与实施,应当是建立在自身的规范之上。也就是说,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要合法合规,并充分履行了自身的责任,能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若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能够解决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却不去疏导和制止,而是听之任之,最后又将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举报至主管部门,这样的赋权,就不会成为规范旅游不文明的利器。
权利和义务应当相辅相成,并且用权必须受到监督。游客可以对旅游公司表达不满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旅游公司当然也应当具有这样的权利。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旅游公司和导游未能充分履行责任,也是导致不文明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若是旅游公司和导游本身不文明,不诚信,不按契约条款办事,那么就很难获得积极的回馈,也很难在文明的创建之中当好“清道夫”。
不文明行为记录关系重大,举报者必须先正己,后正人。只有导游、领队带头遵守文明规范,才能作为一个合格的举报者;而不是在游客投诉后,挟私报复、愤而举报。这也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导游、领队的举报之后,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只有这样,对旅游行业的管理才会日益规范,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制度才不会沦为“花瓶”。
(堂吉伟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