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7年下半年,部分广西北海渔船船主找到梁某(另案处理),提出愿意出钱让梁某疏通关系使其直接领到2007年的柴油补贴。梁某便请时任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王某帮忙。2007年,澄迈县政府成立了柴油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黄照良任组长,王某是成员之一,在制定柴油补贴发放方案过程中,王某向被告人提出了将补贴款直接发放给渔船船主的建议,并告诉其领取到柴油补贴的北海船主会给予好处费,黄照良表示同意。后来王某拿到10%补贴34万元,并送给黄照良13万元。
2007年至2013年,徐某先后挂靠在屯昌某安装公司等公司名下,在澄迈县承建了黄竹分干二分渠2008年续建工程、澄迈县老城中学教学楼工程、文儒镇坡尾墟供水工程。为在项目招标、工程款拨付等环节中得到黄照良的关照和支持,徐某自2007年至2012年4月先后多次送给黄照良79万元。黄照良收下钱后,在相关项目发包、工程款拨付等工作中为徐某提供帮助。2012年,因相关人员被查,黄照良担心影响到自己,将其中10万元受贿款退还给徐某。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黄照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王某共同收受他人财物34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344.58万元、美金1万元、港币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最后陈述中,黄照良表示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步,是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没有守住底线,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家人的期待,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