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本院(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麟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凯斯·达比、卢胜苏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卢胜苏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海罗村的兰海之都(山屿湖)小区2#-2-803号、2#-2-805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房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房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