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系列专题
之十三
趁着夜幕,在车辆较少的路段,有人上演现实版的“速度与激情”——摩托车或者小汽车轰鸣声划破夜的宁静,其他驾车经过的司机吓出一身冷汗,附近小区的居民深受其扰,无法入眠。
四月份以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针对近期部分路段出现的“飙车”行为,启动夏季飙车行为专项打击,对这种违法行为“露头就打”。目前,交警部门收到居民报警反映的飙车行为明显减少。
5月14日凌晨,海口交警部门在海口侨中路、长滨路、世纪大桥设卡查处飙车行为,查扣涉嫌飙车的摩托车27辆,其中多数是大排量摩托车,查处酒后驾驶1起、改装小轿车1起。
露头就打加大排查力度
据统计,3月6日至3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指挥中心接到市民投诉“飙车”11起,平均每天投诉1起。交警部门立即开展深入调查和警情研判,分析发现近期“飙车”行为有抬头倾向。
经过摸排了解,基本掌握市区“飙车”违法行为基本情况,“飙车”者主要为16岁至20岁左右的青少年,而“飙车”多使用摩托车(或改装)、改装电动车,也有小汽车,主要集中路段为龙昆南路、滨江路、碧海大道、南海大道、滨海大道等主干道,时间多在凌晨之后。
海口交警部门立即制定整治措施并加大力度逐步落实,交警支队严格排查辖区周边机动车“飙车”现象,除正常勤务时段外,还加强晚饭后时段警力配备并延伸至夜间,一旦发现“飙车”活动,立即出警整治。
同时,加大对私自改装机动车的查处力度,对查扣的非法加大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一律拆除并从严处罚。对无牌无证的驾驶员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一时痛快背后是玩命
“追逐性和高速性,是“飙车”行为的突出特征。”海口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飙车”行为破坏了正常的行车秩序,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半夜里汽车马达的轰鸣声,还直接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是一种恶劣驾驶行为。
不少“飙车”族看似追求刺激和一时痛快,实则是在拿生命开玩笑。据测算,一辆时速为50公里的汽车每秒的行程为14米,如果时速提高1倍则每秒的行程将达28米。对于车辆来说,如果速度越快,在拐弯时的离心力就会越大,被甩出马路的危险也就会越大。
同时,车速越快,碰撞能量越大。如果时速为50公里,发生事故时,车辆相当于从三层楼高度坠落;如果时速为100公里,发生事故时,车辆相当于从10层楼的高度坠落。如果与行人发生碰撞,当时速为20公里时,行人死亡率为10%;时速达到100公里时,行人死亡率为100%。
2012年6月28日凌晨,海口市滨江路,一名17岁少年驾驶改装超标电动车一路狂飙炫耀车技,不料车子失控翻倒,少年当场丢了性命。处理事故民警反映,当时超标车的时速估计有100公里。
“飙车”行为取证难
2015年5月4日23时至次日凌晨05时, 海口交警多名警力在美兰区海甸岛各主干道巡逻,专项打击该地区夜间“飙车”违法行为。凌晨1时15分,3名年青人在碧海大道路段聚集欲实施“飙车”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当场制止,并批评教育劝其离开,但其中一名驾驶人员不予以配合,执勤民警依法对其驾驶的车辆予以查扣。
海口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因为交警部门通过监控系统对“飙车”行为取证时,探头必须连续完整地记录下“飙车”的过程,才能成为过硬的执法依据,这对监控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交警部门一方面在指挥中心利用监控设备配合路面打击取证,同时,一线交警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测速仪等设备做好取证工作,作为事后打击处理的法律依据。
但是,“飙车族”多是选择深夜出动,且有时在相对偏僻的区域,比较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即使发现,很多参与“飙车”的车辆都是没有安装车牌或是套牌车辆,事后难于查处。
“因此,交警部门主要采取加强巡逻和布控,形成威慑力和包围圈,预防和及时查处‘飙车’行为。”该负责人说。
加强源头管理打击改装
“飙车族”为提高“飙车”效果往往对车辆进行改装。因此,加强源头治理必须从改装下手。
“查处‘飙车’违法行为需要多部门联动合力打击。”海口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交警部门应会同工商、安监等部门,加强对从事摩托车、改装业务的摩托车店的联合执法检查,将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行为查堵在源头。
交警部门也鼓励群众举报有非法改装行为的维修店,举报“飙车”党聚集的地点等线索,使非法改装和飙车行为无立足之地。
海口交警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改装、拼装摩托车,同时也希望一些驾驶拼装、改装摩托车的车主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毕竟生命只有一次,“飙车”害人害己。同时提醒广大汽修店(厂),充分认识非法改装机动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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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飙车”的 处罚规定
飙车在法律上被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如果情节恶劣则构成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为治理此类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所谓“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指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伤亡等实际损害后果,根据驾驶人的故意或过失情况,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较重,所以会以较重的罪名定性。
(文/图 品观 世清 盛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