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福洪受贿被双开
经查,邢福洪在担任琼中县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4年12月19日,琼中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琼中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琼中县委、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邢福洪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