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男,儋州市人,原系海口市美兰区第十三小学校长(副科级),2005年至2014年,许某某先后担任海口市流水坡小学校长、海口市桂林洋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在担任校长期间,许某某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3.9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许某某退回赃款5万元。
对于受贿事实,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美兰法院认为,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3.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且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许某某已退回的款项人民币5万元,其中3.9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下的1.1万元退还其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