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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0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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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不能念成“创收经”

  据报道,成都一位市民无意中欠下一笔燃气费,最后却要支付高出费用2倍的滞纳金。另一位市民因故欠下养老保险费用34195.8元,想补交这笔费用,不仅要支付2291.24元利息,还需缴纳高达28766.84元的滞纳金,滞纳金都快赶上欠缴保险费的数字了。

  滞纳金数额如此之高,显然已经超越常理,简直可以用“滞纳金猛于虎”来形容了。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这一条款不少人都耳熟能详,有的是相关法规明文规定,有的则是有关部门在服务协议中自行约定,一个共同点就是,收多少、怎么收,由提供服务的强势部门说了算,被服务对象压根儿没有话语权,屡屡出现“天文数字”的滞纳金也就不足为怪。

  作为一种约束性条款,收费一定比例或数额的滞纳金,有助于促进服务对象及时履行交费义务,维护服务契约严肃性,不但无可厚非而且颇有必要,可是,从爆料的个案细节来看,俨然被某些部门念成了“创收经”,提醒、催缴被有意无意地“省略”了,理当适时中断或者予以销号的依然自动生成,甚至故意利用规程漏洞为自己多收滞纳金创造便利,多少显露出些“奸商”的意味。

  跟滞纳金沾上边的收费项目,不少都具有显著的公共服务属性,理应秉持公益性原则最大限度地方便服务对象,而不该唯利是图、变着法儿创收。因此,有必要对滞纳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不该收的坚决不允许收,收费标准不合理的要调整,特别要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滞纳金的最高上限,即对滞纳金最多不得超过所欠费用比例做出严格限定,从而使滞纳金既能发挥敦促按时履约的功效,又避免沦为变相创收、借以圈钱的工具,损害公平交易原则。

  (范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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