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涉诉信访改革的要求,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申诉、申请再审权利。由于大部分涉诉信访来自民商事案件,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这块的修订幅度最大,因此,我就重点说一下民商事案件的信访问题。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可在该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依法裁定再审或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后,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仍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经人民检察院处理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
问:实行涉诉信访改革后,还是否举行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访或者安排法院领导定期接访?
答:去除司法的行政化干预是此次涉诉信访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领导接访是带有较强行政化色彩的处理模式,与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改革精神不相符。今年3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同时,海南法院今年初已经开始实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精神,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由主审法官、合议庭独立对案件负责,院长、庭长不再过问案件。基于以上原因,省高院将不再开展全省法院集中大接访或者院领导定期接访活动。
问:实行涉诉信访改革后,法院领导对当事人反映案件情况的来信是否会做出批示?
答: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常以各种理由给法院领导写信反映情况,希望引起法院领导的重视。实行涉诉信访改革后,由于法院领导不能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也不能干预法官的独立审判,法院领导对当事人反映案件情况的来信既不再做出批示,也不再回复。当事人如需反映案件情况,可直接向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提出。
问:实行涉诉信访改革后,对已经走完法律程序的涉诉信访案件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络结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了申诉、申请再审权利,案件已经走完法律程序,当事人再到人民法院缠访缠诉的,对符合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启动涉诉信访终结程序。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将不再登记、不再受理、不再答复。
问:实行涉诉信访改革后,对到人民法院以违法方式信访的当事人将如何处理?
答:2014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明确规定申诉信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诉讼参与人行为规范的规定。
对有轻微缠访、闹访行为的,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要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司法警察要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理措施;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的,人民法院可以罚款、拘留;对有聚众哄闹、寻衅滋事或者自杀自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煽动、串联、胁迫、教唆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闹访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极端闹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三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