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分)字第69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海南琪鑫七仙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仲裁裁决书第1项为:被执行人海南琪鑫七仙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岭温泉国家森林公园七仙瑶池雨林别墅谷仙苑506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红使用,并在交房后7内协助申请执行人王红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