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武与被执行人海南四合鉴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拟对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四合鉴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头铺村面积为4980.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7)第003363号]进行现值评估。对上述法院待处置的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分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