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众一审被判刑1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初至2013年8月,被告人陈安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承揽工程、调整职务等方面提供帮助。1996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李灵等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
案发后,陈安众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