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与王某于2013年10月认识后成为情人关系,在纪某租住的琼中县营根镇水潮巷出租屋同居。2014年2月27日凌晨l时许,纪某到位于琼中县营根镇的“上海美容美发中心”找到在该店工作的王某,之后二人一起回到出租屋。凌晨2时30分许,因王某责备纪某没有给她钱用,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凌晨4时许,纪某与王某又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拉。在推拉过程中,纪某将王某推倒在地上,用手掐王某的脖子至其窒息死亡。接着,纪某拿一块毛巾塞住王某的嘴,用饲料袋从头部套住王某的尸体,将王某的尸体藏放在灶台下面,然后用塑料瓶子、木板、饲料袋等物品遮盖在上面,并用空心砖挡在外面。尔后,纪某拿了王某的手机等物品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颈部被扼压,造成呼吸衰竭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纪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纪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