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字第427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文电与被执行人海南光辉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该仲裁裁决书第2项为:被执行人海南光辉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所需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履行将坐落于海口市南沙路25号光辉大厦7A2号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林文电名下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