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规定,属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满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的,取得当年可计入不征税收入,无须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据此,该企业2008年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3569999.99元,当年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之后一直未使用也未缴回财政,应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257722.59元。(陈怡 周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