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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31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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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不征税收入”未必真的不征税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部门在对某线路板有限公司开展中等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单位在2012、2013年度,均申报了不征税收入,其中2013年数额达6299078.96元。该单位2008-2013年均取得不征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成本数据与财务报表基本一致,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里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一栏均为零。经审核,税务部门初步确认该单位2008年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使用、未缴回财政也未并入2013年所得的事实。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规定,属于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满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的,取得当年可计入不征税收入,无须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据此,该企业2008年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3569999.99元,当年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之后一直未使用也未缴回财政,应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257722.59元。(陈怡 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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