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三)字第207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乃信与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仲裁裁决书第1项为:被执行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高乃信办理坐落于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九号明光国际大厦19层09号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口海事法院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