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东方市城建投资公司就八所中心渔港项目提出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东方市建筑工程质监站受理后,对该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管理等进行监管。该站原副站长邢某任监督组组长,工作人员符某为该组成员。邢某二人在工作中,却没按照要求对渔港项目设计施工图认真审核,也不清楚设计规范要求。
2011年9月,八所中心渔港一标段验收。邢某发现港池一角及相关航道处以及港池四周存在岩石,但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在监管中,邢某、符某在二标段相关工程验收中,也未认真检查该项目设计指标,却签名确认项目质量合格。
八所中心渔港工程验收后,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经查,由于邢某等人的玩忽职守行为,给国家造成498万多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去年年底,东方法院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邢某犯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邢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此案被海南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