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 年7月23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东人口决〔2015〕107—0008号),由于你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根据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夫妇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人民币叁万捌仟贰佰叁拾贰元整(38232.00元)。限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东方市新龙镇政府缴交社会抚养费。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东方市人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期满2个月视为本决定书已送达你们。
特此公告。
东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