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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6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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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拟标识“不可代替药物”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起就《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保健食品标识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意见稿明确了保健食品标识的概念,即用以表达产品和企业基本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总称,如说明书、标签、标志等。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容易理解。

  在保健食品标识的产品信息方面,意见稿要求,应包括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及保健食品标志等内容并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意见稿,保健食品标识的使用信息应包括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等。其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内容应当采用与周围文字不同、效果更为突出的颜色,违者将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指出,标签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具有欺骗性、夸大宣传的描述以及违反广告法、商标法的内容等。

  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8月28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以邮件、信函及传真等方式对三部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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