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每平方米2.2元。
开采矿产资源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2.2元。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立方米收费1.8元。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按照每立方米1.8元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
按照每立方米1.8元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