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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7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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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四类行为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本报海口8月6日讯 (记者洪宝光 通讯员刘政)为促进我省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务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取土挖砂、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四类行为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这是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获悉的。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每平方米2.2元。

  开采矿产资源

  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2.2元。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开采(矿石)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立方米收费1.8元。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

  按照每立方米1.8元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

  按照每立方米1.8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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