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邝某到屯昌县枫木镇某电子游戏室看朋友玩电子游戏时,发现莫某及陈某将同村的邝某甲围住并准备殴打,邝某见状后上前制止莫某、陈某二人。陈某遂打电话叫人,后与陈某同村的陈某甲来到该游戏店,陈某告诉陈某甲邝某想殴打他,陈某和陈某甲便一起拿起店里的塑料凳子砸邝某,邝某用手拦开,陈某见状便说去拿刀砍被告人邝某,邝某听到后遂从游戏室前门口处捡起一块水泥砖跑向后门,见陈某准备从摩托车的车厢处拿刀时,被告人邝某便向陈某扔砖头,将陈某砸倒在地,后二人相互扭打被路人拉开。
经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系钝器作用致左第8、9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被伤致左胸,左肺受压约25%,已构成轻伤二级;其损伤属于十级伤残。案发后,邝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万元。
屯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邝某持环保水泥砖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达十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由于案发时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邝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作出判处邝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