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 法制时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5年08月14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11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

琼府办〔2015〕1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部门:

  生态立省是我省发展战略。为引导各种资源的节约开发及有效利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决定调整我省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象及适用税率

  (一)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调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适用税率

  矿泉水适用税率调整为6元/立方米;

  地热水适用税率调整为3元/立方米;

  地下水适用税率调整为1元/立方米。

  (三)以下地下水开采缓征资源税:

  尚未铺通自来水管道的农村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生活的暂缓征收资源税;农村地区及农场非场部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暂缓征收资源税。

  二、调整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率

  (一)石灰石、其他粘土(不含高铝粘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适用税率调整为5元/吨。

  (二)大理石、花岗岩、其他石类适用税率调整为5元/立方米。

  (三)河砂适用税率调整为3元/立方米。

  三、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开采海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税率为3元/立方米。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府〔1996〕8 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3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3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4版:海南新闻经济
   第005版:深读经济观察
   第006版:评论
   第007版:铁血琼崖
   第008版:学习国际经验 建设精品城市
   第009版:海南新闻民生
   第010版:金融周刊
   第011版:地税周刊
   第012版:海南新闻社会
   第013版:中国新闻
   第014版:中国新闻
   第015版:财经新闻综合
   第016版:世界新闻动态
   第017版:世界新闻人物
   第018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9版:娱乐新闻综合
   第020版:房产家装周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
海南地税微信融入“城市服务”啦!
琼府办〔2015〕114号文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以案说法
12366 涉税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加强第三方信息运用 提高行业税收征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