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因无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11月25日《新文化报》)
吉林这一规定被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但这种解读并不准确。实际上,江苏、山东、吉林的相关条款,都只是强调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啃老”,子女不得强行“啃老”,但这并不等于子女不可以“啃老”,不可以请求“啃老”。现实生活中,很多子女的“啃老”请求得到了父母的应允,这些并不在地方立法的禁止之列。实际上,这种自愿被“啃老”的行为,法律并不能予以干涉。“啃老”涉及家庭伦理道德问题,涉及传统家庭观念和复杂的现实因素,所以法律不能一刀切地禁止。有些“啃老”行为,属情理之中,父母也乐意被“啃”,对此,法律不好管、管不了也不该管。
从这个角度看,地方立法没有一刀切禁止“啃老”,恰恰是恪守法律边界的体现。法律之手可以介入家庭事务,但要“适度”,不缺位也不越位,要以尊重家庭伦理为前提,给亲情、道德一定的自由空间。但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子女不得强行“啃老”,这是不得逾越的法律底线,至于底线之上的“啃老”行为,则由道德、伦理去调节,法律不予干涉。即“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但有的地方立法却有些“过度”和“越界”了,譬如杭州市就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要求”既包括“强求”也包括“请求”,相关条例并没有将两种情况作出严格区分,而是笼而统之地予以禁止。这种一刀切的规定不仅不合情理,而且在现实中很难行得通。
老年人对自己的收入及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他们可以容许子女“啃老”,也可以拒绝子女“啃老”,前者法律不必管,后者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在“啃老”这个问题上,法律只需维护底线即可,如果管得太多,就属于权力“越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