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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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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5)白破字第2-1号

  本院根据白沙黎族自治县陶瓷厂的申请于2015年9月29日裁定受理白沙黎族自治县陶瓷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5年11月24日指定白沙黎族自治县陶瓷厂清算组为白沙黎族自治县陶瓷厂破产管理人。白沙黎族自治县陶瓷厂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1月30日前,向白沙黎族自治县陶瓷厂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国有资产办公室(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一楼);邮政编码:572800;联系电话:0898-27721170;联系人:云嵘]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白沙黎族自治县陶瓷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白沙黎族自治县陶瓷厂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2月24日9时在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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