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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8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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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第5号令《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以下账户的开户单位:海南文昌金田粮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文昌绿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文昌藏宝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文昌景港投资有限公司、文昌东郊富豪自来水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永青绿色农业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文昌富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文昌约亭银河大米行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且未欠我行债务,于见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行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我行将主动办理销户手续,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昌市支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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