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5年5月1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陵水)食药监(食)罚[2015]32号}送达你处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因多次与你联系无果,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通知》{陵食药监[2015]134号}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陵水)食药监(食)罚催[2015]3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通知》{陵食药监[2015]134号}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陵水)食药监(食)罚催[2015]3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