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邱育梅与被执行人王杰鸣、陈宇共有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已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5)海仲字第719号调解书确认将座落于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晋江花园38、39号总面积为259.25m2【产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11)第010705号】的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之一由陈宇变更登记为邱雨民。凡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主张所有权、承租权及其他权力者,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处分。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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