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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1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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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盗窃

白沙两男子被判刑

  本报营根11月30日电 (记者王培琳 通讯员蓝汉军)今天,记者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获悉,白沙两男子王某弄、王某从因持枪盗窃村民水牛,最终被琼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015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弄、王某从、王某宾(另案处理)听说在琼中与白沙交界一处山里有牛,其3人便伙同同村十几名男子、坡生村的几名男子携带改装的射钉枪、刀具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前往山上分散形成小队找牛。

  之后被告人王某弄、王某从和王某宾在一处山脚发现了5头水牛,王某宾先开枪打中一头母水牛,接着被告人王某弄、王某从也先后向这头受伤的母水牛各开一枪,水牛受到惊吓后四散逃跑,被告人王某弄紧追着受伤的母水牛又打了一枪,最后将水牛打死在一个坡地处,同村一同来偷盗水牛的村民闻讯赶来并对水牛进行切割。

  在切割期间,看到远处有什寒村村民上山找牛,被告人王某弄、王某从和王某宾等人便将刚切割的一条前腿和一条后腿丢弃在原地,并躲进山里,直到天黑才返回家中。

  经鉴定,被盗杀水牛价值为6800元,被告人王某弄、王某从所持枪型物品均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

  琼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弄、王某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各1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被告人王某弄、王某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最终,琼中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弄、王某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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