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公司原名为黑龙江省五常葵花药业有限公司,2003年至2010年间,先后申请获得“葵花康宝”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第五类);“葵花娃娃”图形在内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葵花娃娃”图形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第五类)。2009年,葵花药业公司与上海华与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葵花药业公司对以“小葵花”家族为基础的卡通图案享有著作权。
徐某、冷某军是葵花药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葵花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的职工,自2008年7月1日起在该公司工作。2012年6月18日,冷某军申请注册“葵花娃娃”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广州佰葵医疗公司颁发号码为第9499326号的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第十类)。随后,冷某军与徐某将注册的“葵花娃娃”商标许可佛山怡创生化公司使用。
葵花药业公司发现佛山怡创公司生产、广州佰葵公司总代理的葵花康宝牌《感冒快贴》、葵花康宝牌《通气鼻贴(成人型 弹力鼻贴)》、葵花康宝牌《通气鼻贴(儿童型 弹力鼻贴)》等产品包装使用了与其相同的“葵花娃娃”图形和“葵花康宝”字样,遂进行公证后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连带赔偿人民币40万元并赔偿调查取证费用8500元。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高院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审理该案,并于近日公开宣判。庭审认定冷某军、徐某、广州佰葵公司、佛山怡创公司将涉案图片用于申请注册商标、对外授权使用、印刷包装盒、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已直接侵犯葵花药业公司对涉案图片的复制权,但由于葵花药业公司并非涉案图片的作者,公开赔礼道歉仅由享有著作权人身权的作者可以主张,二审判决维持了四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人民币40万元并赔偿调查取证费用8500元的判决,撤销赔礼道歉的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一审被告冷某军和徐某作为葵花药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员工,从其在与葵花药业公司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设立广州佰葵公司、在与葵花药业公司注册商标相近类别商品中使用涉案图片申请注册商标并授权佛山怡创公司使用该商标、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以拖延诉讼等一系列行为来看,主观意图难谓正当,实质上侵犯了葵花药业公司的著作权。本案中的“葵花娃娃”图形是刘庆所设计,虽然后来该图形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了葵花药业公司,但作者仍是设计人刘庆,二审部分改判了三亚中院的一审判决,在支持葵花药业公司请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同时,驳回了葵花药业公司关于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力捍卫了葵花药业的品牌权益,严厉打击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利于塑造尊重知识、捍卫诚信的良好市场经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