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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机动车上路排黑烟罚500元

  本报海口1月14日讯 (记者杜颖 见习记者尤梦瑜)冒着浓浓黑烟上路的车辆,对城市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这样的场景还屡屡可见,如何破解?针对“黑烟车”问题,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的《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明确,机动车上路行驶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将被罚款。

  我省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明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要随车放置或粘贴在机动车前窗,不按规定放置的,将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规范和标准检验的处罚,规定明确,不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或者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上路行驶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规定明确,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对此,草案还设定了相应的处罚:驾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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