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 法制时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6年03月01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08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商部门提醒市民消费预付款要留心
“订金”与“定金”
一字之差大不同
  本报海口2月29日讯 (记者宗兆宣 通讯员王英超)近日,海口市民陈先生与海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预购车销售合同,并预交5500元。本以为很快能开上爱车,但没过多久银行告知陈先生车贷无法办理。陈先生向汽车销售公司要求退还预交的5500元,却遭到拒绝。

  僵局一拖就是一个月,陈先生无奈之下向海口市工商局投诉。到场的工商人员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就购销汽车预付金问题的陈述,其中汽车销售公司认为5500元是“定金”,按规定不予退还。陈先生认为5500元是“订金”,可以退还。

  工商人员现场调查发现,陈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没有对双方不履行合同作出约定,但在《收款收据》中写明了“预收款5500元”。据此认定这份书面凭证上写明收到的5500元现金是预付款或押金,也就是“订金”,而不是商家所说的“定金”。在工商人员的不懈调解下,陈先生终于获得了自己的5500元退款。

  海口工商温馨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买卖协议时一定要明确预付款是属于“订金”还是“定金”。按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是订金,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款。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注意。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3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4版:深读社会观察
   第005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6版:理论
   第007版:三沙新闻
   第008版:海南新闻社会/民生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时政
   第011版:中国新闻综合
   第012版:中国新闻视点
   第013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4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5版:娱乐新闻综合
   第016版:教育周刊
   第017版:教育周刊综合
   第018版:汽车周刊
   第019版:汽车周刊车市
   第020版:汽车周刊车市
一人一档动态管理 确保关爱不掉线
阴雨天气走啦
“集善·远程视界” 专项基金在海南启动
海口坡博村发生一起伤害学生案件
车主未购交强险 被判赔偿12万元
多位市民挺身而出参与救人
各学校将开展 安全隐患大排查
“订金”与“定金” 一字之差大不同
将电信诈骗作案场所 搬上山也逃不了
售后服务问题跃居 海口消费投诉首位
家属盼将罕见病纳入医保报销范畴
海口5岁男孩走失 警民接力送其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