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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1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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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渔港投资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渔港经营性设施建设
  本报海口5月10日讯 (记者杨艺华)记者今天从省海洋与渔业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渔港投资建设机制,推动渔港建设,我省渔港投资建设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出台。据悉,该管理办法从渔港规划、投资、审批、建设、管理职责等方面对我省渔港投资建设进行了规范,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渔港经营性设施建设。

  管理办法指出,渔港建设必须符合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不仅要体现渔船停泊、避风、补给、交易、加工等生产功能,还应与休闲、娱乐、消费等旅游元素结合,提升渔港的综合功能和建设水平。

  管理办法将渔港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进行了界定,明确指出:渔港公益性设施投资建设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财政投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的原则,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渔港经营性设施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所在市县组织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

  管理办法明确,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渔港项目,将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渔港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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