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已聘请海口定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贵公司承包的太阳城大酒店6、7楼室内精装饰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但贵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不完整,无法进行结算审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我司已于2016年2月4日及4月11日向贵公司发出结算工作联系函,但均未收到回函和相关资料,为了做好竣工结算工作,请贵公司在本公告送达后十五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否则,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全部承担。特此告示!
海南太阳城大酒店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