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8日,贵公司与我长德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贵公司承包经营我长德村民委员所属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粤海大道东侧121.82亩村集体所有土地。合同签订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第2条的约定,我村委会有权单方面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
为此,我村委会郑重向贵公司声明:我双方2008年8月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日起解除。望贵公司接到此声明后一个月内自行清理遗留在承包土地内的种植物、附着物等其它杂物,逾期清理视为放弃清理物品的权利。此外,贵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我村委会缴纳违约滞纳金(每日按应缴租金额5%缴纳),押金24000元不予退还。
特此声明
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长德村民委员会
2016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