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建方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前,依据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建方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金融大道梦苑小区第4号建筑面积为452.49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HK215334)。现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建方公司的上述财产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