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洋浦法院于2010年5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沈某莲于2010年5月28日前归还原告何某义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某莲多次表示还钱但都未归还。
针对其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对沈某莲依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沈某莲找了担保人陈某才。此后,沈某莲因涉毒另案处理,无法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某义向法院申请追加担保人陈某才为被执行人。
然而,陈某才虽然在儋州技工学校工作,但收入不高,有年老双亲要赡养,其妻子在家待业,两个婚生子女在上学,一次及几次偿还担保范围内的款项有难度。于是,洋浦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2012年10月24日起,陈某才分多次向申请执行人何某义付清剩余借款及逾期利息。
在近四年的时间里,陈某才每半年向法院送款1次,累计7次向何某义给付了32400元,于2016年5月12日全部清偿完毕。
这是洋浦法院探索以分期付款方式执结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
“洋浦法院的做法,就是对有固定收入来源而一时无法全部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将执行总额分为若干等份,允许其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逐期予以偿还,提高执行到位率,从而破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洋浦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胡耿表示。
“如果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遇困难,还可延缓履行期限。”胡耿介绍,“分期付款”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已有8件适用“分期付款”的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另外20余件适用该机制的案件也处于平稳运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