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化肥厂(以下称“化肥厂”)于2006年3月经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改制;2007年12月,化肥厂经省国资委批准在海南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国有产权,因部分职工持有异议,省国资委中止了化肥厂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2008年4月起,化肥厂主营业务肥料生产停产;2010年,经国资委同意,化肥厂生产设备及相关生产资料通过海南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化肥厂主营业务停产后,除了部分职工留守外,大多数职工离岗待业;2013年,化肥厂职工生活区部分土地因市政建设由海口市政府征收。
鉴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肥厂经研究,决定如下:
1、 厂里拟与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向厂里提出告知。厂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二)的规定,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补发待岗期间生活费。
2、离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可申请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海口市最低基本工资的80%发给;各项目社会保险费由企业负责缴纳直至退休。
3、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符合海口市职工保障性住房享受资格的,仍可参加化肥厂保障性住房建设,享受职工待遇。
特此通知。
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测算表。(粘贴厂宣传栏)
海南省化肥厂
201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