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费保障方式,省属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属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据悉,上述制度建立后,全省公办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高中部)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人数,安排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不含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课本费等财政补助资金)。
从2016年起,省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由800元/年调整为1500元/年。各市县(含洋浦)按不低于1200元/年的标准,自行确定拨款标准,且原则上应统一,现行标准高于1200元/年的市县,应维持现行保障水平不降低。
从2017年起,省属公办幼儿园由按人员编制数安排公用经费,调整为按学籍幼儿在园人数安排公用经费,其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总额不低于原总体保障水平。各市县按照不低于600元/年的标准,自行确定所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现行标准高于600元/年的市县,应维持现行保障水平不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