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调研提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应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公安(含消防)、民政、交通、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城管、工商、旅游、建设、商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将要求严格按标准化标识公共信息,中文表述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规范,需要设置中、英文字说明引导标志的,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设置公共信息标志附带户外广告内容的,需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设置。禁令类公共信息标志,因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而导致当事人发生触犯禁令行为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处罚。
《条例》(草案)调研提出,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经审批后作为实施依据。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公共信息标志,并在完成方案设计后的10日内,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后,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鼓励自行制定的公共信息标志采用国际标准。
《条例》(草案)调研提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责令设置或管理单位限期改正、修复或者更新,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损坏或者脱落的;公共信息标志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况。公共信息标志属于城市公共设施,对于偷盗、故意损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