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支行与被执行为陈克文、陈琴、海口山口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克文名下位于屯昌县屯城镇外贸路一栋混合一层房屋[建筑面积144.4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屯房权证(屯)字第06418号]及面积为31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为:屯国用(2005)第 13-00121号]。凡对上述查封的财产有异议者,须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