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琼9029财保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4日查封被申请人海南保亭新创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七仙岭温泉国家森林公园温泉路9号七仙伴月月满庭凤凰三径10号(七仙伴月B型非标准型B-10)房产、七仙伴月月满庭凤凰二径36号(七仙伴月C型非标准型C-28)房产、七仙伴月月满庭凤凰二径22号(七仙伴月C型非标准型C-24)房产、七仙伴月月满庭凤凰一径2号(七仙伴月A型非标准型A-2)房产、七仙伴月月满庭凤凰三径12号(七仙伴月B型非标准型B-11)房产、七仙伴月月满庭凤凰二径32号(七仙伴月C型非标准型C-29)房产、七仙伴月月满庭凤凰二径30号(七仙伴月C型非标准型C-30)房产、七仙伴月月满庭凤凰二径76号(七仙伴月B型标准型B-17)房产、七仙伴月月满庭凤凰二径12号(七仙伴月D型标准型D-11)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对本院查封上述房产权属持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O一六年八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