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昌强在担任中国移动澄迈、儋州两地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陈昌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昌强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其情形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
目前,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