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清新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9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清新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5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清新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应数罪并罚。
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