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与现行条例相比,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细化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措施,完善了溢油事故处置应急机制,并根据新环保法的有关要求,增加了责令停业、停产整治、按日连续计罚等处罚措施。
意见稿特别强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一旦造成溢油事故,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处分。出现一般或较大溢油事故,将处以直接损失20%的罚款。
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溢油事故,将处以直接损失30%的罚款。与此同时,将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年工资收入50%以下的罚款甚至依法予以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