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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工作生活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凭《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可享受我省同类人员待遇;
(二)持有《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聘任证书》满1年的,可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
(三)可在我省就近申办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旅游的手续;
(四)外籍人才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根据受聘期限办理有效居留许可证;
(五)可按我省人才安居工程专项政策的有关规定,免费或以优惠价格租住人才公寓;
(六)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大师级人才”和“杰出人才”标准的人才,可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七)可在指定时间段内,以优惠协议价格游览指定景区、入住指定酒店;
(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子女可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并按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九)柔性受聘满2年,且评奖当年仍在我省开展柔性智力服务的,可申报参评“海南省人才功勋奖”,入选者根据《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琼发〔2012〕7号)享受补充优惠待遇;
(十)柔性引才协议聘期不少于5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可申报参评“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入选者根据《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琼发〔2009〕6号)享受补充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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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根据柔性引进人才实施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省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专项用于后续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工作;
(二)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由柔性引进人才主持申报、以我省用人单位名义(排名第一)承担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尚未享受过省级经费配套支持的,由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40%的配套经费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专项用于科研项目(课题)实施;
(三)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由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用人单位主导建设并被批准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尚未享受过省级经费配套支持的,由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配套经费支持,专项用于相应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和科研项目(课题)实施;
(四)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与柔性引进人才共同开展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优先申报省产学研一体化专项资金;
(五)自绩效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可在单位成本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