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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商品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新举措
开发建设单位已解散或被注销的,权利人可持材料申请土地分割
  本报海口9月7日讯 (记者叶媛媛)记者今日从海口市国土局获悉,海口出台商品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新举措,新举措将集中解决近期海口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难题。根据现存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海口将按以下程序予以操作: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尚存在的:

  由海口市国土局对外发布通告要求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土地分割后,权利人持房屋产权证、土地分割材料向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换发等登记业务。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已解散或被注销的:

  权利人持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时须进行征询异议,期满后再行公告注销登记在原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办理土地分割: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根据《海南省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须依法办理土地分割,否则,国土部门将限制其在辖区内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对不予配合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海口市国土局会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后,权利人可持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权籍窗口申请权籍调查、土地分摊计算等业务,再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时须进行征询异议,期满后再行公告注销登记在原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分摊方面: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的规定,海口将按幢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住房进行土地分摊,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记“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有”。其土地分摊计算方法为:房屋产权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幢基底面积/所在幢有效核发房屋产权证的总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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