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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10日 星期六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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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文府〔2016〕149号)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琼府办〔2015〕103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时间和区域:自2016年9月23日起停止受理土地、房屋、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业务,停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自2016年9月26日起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自2016年9月26日起,在我市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颁发新证。二、机构和职责:根据市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文编〔2015〕36号)、《关于印发文昌市不动产登记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编〔2015〕37号)和《关于印发文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编〔2015〕39号),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三、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四、业务类型:(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五)宅基地使用权;(六)海域使用权;(七)地役权;(八)抵押权;(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上述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规定了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部门(市农业局)办理,过渡期结束后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告。五、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9号文汇花园文昌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898-63282371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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